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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批復環渤海地區發展:由北京市牽頭建協調機制
《環渤海地區合作發展綱要》獲得國務院的原則同意。
9月27日,中國政府網公布《國務院關于環渤海地區合作發展綱要的批復》(國函〔2015〕146號),要求相關地區、部門認真組織實施。批復提出,努力把環渤海地區建設成為我國經濟增長和轉型升級新引擎、區域協調發展體制創新和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、面向亞太地區的全方位開放合作門戶。
批復稱,加快環渤海地區合作發展,是推進實施“一帶一路”、京津冀協同發展等國家重大戰略和區域發展總體戰略的重要舉措,事關國家改革開放和區域協調發展大局。
環渤海地區覆蓋北京、天津、河北、山西、內蒙古、遼寧、山東等七個省份。這7個省份之間的區域合作在上世紀90年代即已提出,此后又通過市長論壇的形式進行協作。
國務院的批復要求,北京等七省份政府要加強對《綱要》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,強化責任分工,積極探索實施績效考核和獎懲激勵措施,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專項規劃。同時,要抓緊建立由北京市牽頭的環渤海地區合作發展協調機制,并切實發揮其作用,加強七省(區、市)協調配合,形成工作合力。《綱要》實施中涉及的重大項目,要按規定程序報批。
批復還提出,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,在規劃編制、政策實施、項目安排、體制創新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,協調解決基礎設施互聯、生態環境治理、產業發展協作等重點領域的困難和問題,為環渤海地區合作發展創造良好政策環境。